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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离婚协议如何约定,妻子是享有产权份额还是享有补偿金额。具体情况很复杂,大概分下面几个情况:1、如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还要看是否是借离婚逃避债务,如果不是的话,则妻子可以提执行异议。如果是的话,妻子不能提执行异议;2、如离婚协议约定妻子占部分产权份额,则可能拍卖丈夫的产权份额;3、如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丈夫,妻子仅获得补偿,则妻子不能提执行异议,仅对丈夫享有债权。具体请带上材料找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虽然认定妻子享有30%产权,但认为房屋还是可以拍卖,妻子可以通过分30%拍卖款或者买下另外70%房产份额来维护自己权益。
判决书节选:
案涉房产由胡男在与谭女登记结婚之前签订合同购买、支付首期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且在胡男、谭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故谭女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权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进行认定。本案一审认定谭女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现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此均未提出上诉,系各方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本院二审审查争议的焦点在于谭女以涉案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为由,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份额并不应拍卖该产权份额的意见,是否成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一般应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认定并不以不动产登记时间确定,故谭女以此为由主张50%产权份额,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至于,其主张不应整体拍卖涉案房产亦依据不足。谭女虽在二审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但其两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东某公司,且该协议签订于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后,故谭女以此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50%产权份额归其所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确认谭女对涉案房屋享有30%产权份额,驳回谭女其他诉讼请求。
